《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旧条款对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发改委和环保部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和环保部,2016年第38 号令)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2、组织实施审核的职能部门下放:组织实施审核的职能部门下放到县级
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增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类型:增加新的企业类型
旧:(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新:(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4、企业公布信息内容细化:针对三种强审单位分别规定公布信息内容
旧: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超标、超总量情况。
新:(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所在地 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旧:(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新:(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 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6、报批部门细化:与强审原因对照
旧: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的企业, 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7、明确清洁生产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及验收部门
验收范围:
旧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明 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验 验收内容:
新:(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事 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宜 (二)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验收部门:
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
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