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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10   信息来源:海南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省槟榔加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试行)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槟榔加工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DB 46/455中规定的涉及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的排污单位。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符合《槟榔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相关要求,以下情形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2)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3)使用高污染的传统槟榔黑果初加工熏烤土炉和槟榔烘干设备;(4)新建燃煤锅炉;(5)选址在环境质量未稳定改善地区。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DB46/455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排放口及相关生产设施,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 46/455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1130日修正)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的意见》(琼府办〔2017203号)

《槟榔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琼环评字〔20174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  betel nut process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单独槟榔初加工或槟榔深加工的,以及同时从事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的排污单位。

3.2     槟榔初加工  betel nut primary processing

槟榔鲜果经烘烤等工序加工制成干果的过程。

3.3     槟榔深加工  betel nut further processing

主要以槟榔干果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经相关工艺制作成槟榔产品的过程。

3.4     槟榔黑果  black betel nut

槟榔鲜果经蒸煮后利用烟熏烤去除水分,具有特殊烟熏味且表面呈黑色的槟榔干果。

3.5     槟榔白果  non-black betel nut

槟榔鲜果经蒸煮后,利用热泵烘炉、蒸汽炉等热烘干去除水分,表面呈橄榄绿或棕黑色,没有烟熏味的槟榔干果。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7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C1399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原辅料名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间及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


1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初加工

洗果

清洗设备

处理能力

kg/批次

杀青

煮果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批次

连续水煮机、蒸汽杀青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烘干

热风炉、隧道式烘干炉、热泵烘干炉、蒸汽烘干设施、其他

生产能力

烘干温度

烘干时间

kg/批次

小时

熏烤

削片机,其他a

功率

MW

制烟设备

制烟材料种类b

制烟材料使用量

/

kg/kg产品

加热设备

加热燃料种类c

/

熏烤炉,其他

生产能力

熏烤温度

熏烤时间

kg/批次

小时

分选

滚筒式分级机、振动式分级机,自动分级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暂存料斗

有效容积

m3

包装

包装设备、其他

处理能力

kg/h

深加工

洗籽

洗籽设备

处理能力

kg/h

煮籽

煮籽机、其他

生产能力

kg/批次

清洗设备

流量

m3/d

发籽、闷香

发籽罐、其他

生产能力

kg/批次

入香搅拌机、闷香罐,其他

生产能力

kg/批次

清洗设备

流量

m3/d

烤籽

烤籽机、其他

生产能力

kg/批次

清洗设备

流量

m3/d

压籽

压籽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选籽

选籽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上胶

上胶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切籽、去核

切籽机、去核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点卤

溶解槽

有效容积

m3

搅拌机

处理能力

kg/h

点卤设备,其他

处理能力

kg/h

清洗设备

流量

m3/d

晾片

晾片设备

升温方式

蒸汽、电

包装

封口机、缝包机、其他

处理能力

kg/h

公用单元

供热

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

额定蒸发量

t/d

软化水制备系统

处理能力

t/h

制冷

制冷压缩机

制冷量

kW

冷媒种类

/

液氨等冷媒储罐

容积

m3

其他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处理能力

m3/d

材料堆场

面积

m2

物料输送机、上料机

输送能力

kg/d

清洗设备

流量

m3/d

注:a 用于橡胶木的切片工序。

b 制烟材料包括橡胶木、锯木灰(辅助材料)等。

c 加热燃料种类包括天然气、电等。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可采用生产设施首字母缩写、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和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初加工的槟榔白果、槟榔黑果和深加工的食用槟榔、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 其他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初加工的槟榔鲜果,深加工的槟榔干果(槟榔白果、槟榔黑果)。

辅料种类包括饴糖、白糖、甜蜜素、食用香精香料、食用明胶、食用氢氧化钙、废气和污水处理药剂、制烟材料、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锅炉使用的煤、天然气、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Nm3/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元素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原辅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不填。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1.2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8978DB46/455确定。


2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控制项目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执行排放标准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磷酸盐

直接排放a

一般排放口

GB 8978

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

2)二级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

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b

一般排放口

/

/

/

不外排c

/

GB/T 18920、其他e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

/

其他d

/

GB 5084、其他f

/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综合污水(杀青废水、熏烤烟气洗涤废水、设备清洗水、洗籽废水、初期雨水等)

苯并[a]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DB46/455

/

应提供污染防治技术可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硫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色度

直接排放a

主要排放口

DB46/455

1)预处理:格栅;调节、过滤、沉淀;气浮、其他。

2)二级处理: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其他。

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高级氧化、混凝沉淀、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g

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b

不外排c

/

GB/T 18920、其他e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

/

其他d

/

GB 5084、其他f

其他

/

注:a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b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c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

d 其他指污水用于土地利用等非排入环境水体的去向。

e 污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

f 污水进行土地利用等用途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

g 涉及黑果的初加工、深加工过程排污单位应提供废水治理设施调试期和正常运行期的自行监测记录。


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如土地利用)。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可采用污染治理设施首字母缩写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5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DB46/455确定。


表 3 槟榔加工业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控制项目

排放形式

排放口类型

执行排放标准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初加工

煮果机、连续水煮机、蒸汽杀青机、其他

杀青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热风炉、隧道式烘干炉、蒸汽烘干设备、热泵烘干炉、其他

烘干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削片机、其他

削片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

DB46/455

密闭空间内操作;集中收集由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制烟设备、熏烤炉、其他

熏烤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苯并[a]芘、烟气黑度

有组织

主要排放口

DB46/455

喷淋除尘+静电焦油分离;其他a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滚筒式分级机、振动式分级机、自动分级机、

其他

恶臭气体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加快分选速率;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包装设备、其他

包装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

DB46/455

密闭空间内操作;集中收集由除尘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深加工

煮籽机

煮籽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发籽罐、闷香罐、其他

发籽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烤籽机、其他

烤籽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点卤设备、其他

点卤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晾片设备

晾片臭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DB46/455

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

/

公用单元

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其他

燃烧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有组织

主要排放口

DB46/455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燃用净化后煤气、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冷库、制冷压缩机、管线

制冷废气

无组织

/

GB14554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废气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无组织

/

DB46/455GB14554

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至生物脱臭装置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堆场

堆放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

DB46/455

堆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其他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 a 初加工(黑果)企业应提供废气治理设施调试期和正常运行期的自行监测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工艺设计文件等),证明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



4.5.2.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4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熏烤废气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锅炉废气排放口类型根据HJ 953确定。

4.5.3 固体废物

4.5.3.1 产排污环节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见表4。固体废物种类按照GB 34330等确定;危险废物类别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不能判定的根据GB 5085.1~7和HJ/T 298进行鉴别后确定。焦油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类别进行管理。

4 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

产生环节

固体废物名称

初加工

熏烤

制烟设备、熏烤炉

木灰、焦油

初加工

/

熏烤废气治理设施

焦油

初加工、深加工

包装

包装设备、其它

槟榔蒂、槟榔核、槟榔废果等

公用

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

浮渣、污水处理污泥等

公用

锅炉系统

软水制备系统

废离子交换树脂等

公用

锅炉系统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燃烧

灰渣

/

/

/

废矿物油等

4.5.3.2 固体废物类别

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4.5.3.3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等。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转移,转移包括排污单位委托有能力、有资质单位进行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或综合利用等。

4.5.3.4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的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t/a)。

4.5.4 噪声

4.5.4.1 噪声类别

噪声类别包括稳态噪声、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

4.5.4.2 主要治理措施

噪声的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源头控制,以及采用吸声、隔声、减振、隔振等措施。

4.6     图件要求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和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用和辅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海南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海南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海南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3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如实际生产季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包括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放的)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DB46/455中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一类污染物应依据DB46/455中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DB46/455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放环境水体时,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排污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生活污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排污单位废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

5.2.2.2       废气

以产排污环节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各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有组织废气排放依据DB46/455确定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依据GB 14554DB46/455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执行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中最严格的限值。

5.2.2.3       厂界噪声

排污单位厂界噪声的排放限值应根据GB 12348确定。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1)计算。

1

式中: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排污单位年设计生产能力,t/a

槟榔加工企业(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³/t产品,执行DB 46/455的限值;

排污单位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执行DB46/455的限值。

5.2.3.2       废气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

a) 年许可排放量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如式(2)所示。

2

式中:排污单位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主要排放口数量。

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的主要排放口是锅炉排放口和熏烤炉排放口。锅炉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依据HJ 953进行核定。熏烤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设计排气量和设计年运行小时数相乘核定。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

3

式中:i个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i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设计年运行小时数,h/a

i个主要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源的设计排气量(标准状态下),Nm³/h

i个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³

5.2.3.3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不允许对外环境排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均为零。

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与贮存量、利用量等之差,采用公式(4)计算。

4

式中:排污单位在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及转移后固体废物的剩余量,t/a(以干重计);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

排污单位在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自行建设的贮存设施中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

排污单位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自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t/a(以干重计);

排污单位利用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自行建设的最终处置设施进行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

—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焚烧、填埋)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以槟榔黑果作为原料或产品的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当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提供治理设施调试期和正常运行期已有的监测数据等),以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才可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以槟榔白果作为原料或产品的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即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采用技术的可行性。

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5。锅炉废气的治理可行技术按照HJ 953执行。

表5  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污染源

污染物

可行技术

熏烤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苯并[a]芘、烟气黑度

喷淋除尘+静电焦油分离,其他

6.2.2             运行管理要求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2.2.1       有组织排放

1.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 加强熏烤废气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合理控制喷淋液的循环率,保证喷淋效率。

3. 制烟设备和熏烤炉在正常运行时应保持微负压,保证熏烟的收集效率。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禁止采用在熏烟废气烟道中增加自然风等方式对废气进行稀释排放。

5. 锅炉的运行管理要求应按照HJ 953内容执行。

6.2.2.2       无组织排放

1. 生产车间内适当增加通风次数,及时清运槟榔废果、槟榔蒂等并储存在密闭环境或带顶盖的设备中;或者集中收集生产车间的恶臭气体经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 熏烤设备进行分选操作时,应保证在操作过程前、过程中停止熏烟,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并尽可能的减少分选的持续时间。

3.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初加工的熏烤炉等生产设备设置透明的观察井、观察口,尽可能的减少在熏烤过程中为观察熏烤程度而开启炉门的频次。

4. 开启炉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少无组织排放。

5.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6. 材料堆场应配备挡尘棚、防风抑尘网、苫盖等抑尘措施,且抑尘设施不得有明显破损。其他易起尘的物料堆存应采取相应的防风措施。

7.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6.3     废水

6.3.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水可行技术参照表6

表6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

排放方式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可行技术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综合污水

苯并[a]

直接排放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

间接排放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色度、硫化物

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1)预处理:格栅;调节、过滤、沉淀;气浮、其他。

2)二级处理: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其他。

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高级氧化、混凝沉淀、其他。

间接排放

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磷酸盐

直接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口

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

2)二级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

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间接排放

/

6.3.2             运行管理要求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海南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 对锅炉排水、锅炉冷却水系统排放和软化水制备浓水应进行收集,送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 初加工的杀青设备、熏烤炉及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深加工的煮籽、发籽、烤籽、点卤等设备的清洗水应当全部进行收集,送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5. 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选用热蒸汽代替热水进行直接烘干,积极采取工艺改进等措施减少废水的产生。

6. 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等,记录应完整和规范。

7. 厂内初期雨水应进行收集,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 应妥善收集和暂存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要求;

2. 应完整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和贮存时间、处置量及去向。

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时禁止混入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鼓励排污单位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合理、有效的综合利用。

4. 焦油应纳入危险废物类别进行管理,并确保在收集、暂存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5. 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的收集、包装、暂存和处置过程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持证经营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置,不得委托给无证或资质不符的单位收集处置,严禁倾倒或丢弃危险废物。

6. 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相关内容进行申报登记。

6.5     噪声管理要求

1. 合理布局厂内主要噪声产生源。

2. 对主要生产设施、鼓风机、冷库压缩机等噪声源,分别采取消声、降噪减振等措施,进行防治,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6.6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中的锅炉的自行监测方案按照HJ 820制定。

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限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DB46/455中规定的全部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并[a]芘、臭气浓度等。同时对雨水中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7.3.2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2.1       废水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 9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 t/d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废水总排放口,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边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

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

7.3.2.2       废气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 76HJ/T 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2.3       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2.4       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与污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2.5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3.2.6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

7.4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 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排污单位应参照表7、表8、表9确定自行监测频次。

初加工(白果、黑果)排污单位应在生产期和非生产期但有废水排放的时间段内监测。排污单位包含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的,应按照深加工过程的生产期开展自行监测。

7 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污染物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

自动监测a

自动监测a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硫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色度

季度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苯并[a]

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磷酸盐

季度

/

雨水排放口

pH、化学需氧量、氨氮

b

b

注:a 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的设置自动监测。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

8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a

监测频次b

熏烤炉、其他

熏烤炉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

苯并[a]

生产期内1

注:a 有组织废气监测须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b 排污单位应在生产期和非生产期但有废气排放的时间段内监测。

9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b

监测频次a,c

设有生化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

厂界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半年

设有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排污单位

厂界

半年

材料堆场

厂界

颗粒物

半年

所有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臭气浓度

半年

注:a 排污单位仅包含初加工过程的,应在生产期和非生产期但有废气排放的时间段内监测。

b 无组织废气监测须同步监测气象因子。

c 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7.5     采样和测定方法

7.5.1             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 75HJ 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HJ/T 212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5.2             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 16157HJ/T 397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T 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 493HJ 494HJ 495HJ/T 91执行。

7.5.3             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7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 819HJ/T 397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还可根据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补充填报其他必要内容。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             记录内容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 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 A。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2.1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烘干炉、熏烤炉、煮籽机、发籽罐、烤籽机等)、编号、生产能力等。

b)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臭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号、设施规格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

8.1.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运行状态、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等。其中生产负荷指的是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8.1.2.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1)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

静电除尘器(或焦油分离设备等):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焦油的脱附频次、使用的脱附剂及脱附废液实际去向。

喷淋洗涤:循环水量,补充水量、实际风量。

臭气治理设施:吸附剂装载量、吸附剂的脱附或更换情况、实际风量。

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旋风除尘器: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脱硫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标态)、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标态)、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

脱硝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标态)、净烟氮氧化物浓度(标态)、 脱硝剂用量。

2) 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厂区降尘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

3) 废水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b) 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8.1.2.4       自行监测

a)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b)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8.1.2.5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a) 固体废物管理

1)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以下内容:贮存设施名称、贮存设施编号、类型、参数、能力、贮存固体废物种类、贮存固体废物名称等,见附录A

2)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应记录以下内容:时间、固体废物名称、 类别、代码、物理性状、产生量等,见附录A

3)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应记录以下内容:时间、固体废物名称、固体废物种类、类别、代码、贮存量、累计贮存量等,见附录A。

b) 噪声管理

厂界噪声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见附录A

c) 上述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d) 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见附录A

e) 非正常工况

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 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8.1.3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3.1       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3.2       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8.2.2         报告频次

8.2.2.1 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 月/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3         报告内容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1)基本生产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件附图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但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B

8.2.3.2 月度、季度执行报告

月度、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和废水所有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 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按直排核算排放量。采用手工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执法监测或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监测数据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要求。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依据HJ 953执行。

9.2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             实测法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装有某项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5)。

5

式中: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在第 i 日的自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 i 日的流量,m3/d

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

当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时,根据HJ/T 356等予以补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公式(6)计算。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6

式中: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核算时段内废水流量,m3

9.2.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和手工监测数据与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的累计排水量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

9.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7)核算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

7

式中:

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第 j 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其他大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7)进行核算。

9.3.1 正常情况

9.3.1.1 实测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式(8)。

8

式中:E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第i小时的自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Nm3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第 i 小时的干排气量(标态),Nm3/h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9)和式(10)。

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9

10

式中:E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测小时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Nm3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平均干排气量,Nm3/h

核算时段内第 i 次监测的小时监测浓度(标态),mg/Nm3

核算时段内第 i 次监测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干排气量(标态),Nm3/h

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

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在线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其他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3.1.2 物料衡算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熏烤废气中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的,根据制烟设施的制烟材料消耗量、含硫率进行核算。

9.3.1.3 产污系数法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熏烤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的方法及“生物质工业锅炉的废气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9.3.1.4 排污系数法

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熏烤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的方法及“生物质工业锅炉的废气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9.3.2 非正常情况

锅炉启停机等非正常排放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实测法核定。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气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3.1.1   正常情况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剔除异常值)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即视为合规。对于污染物项目应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手工监测,监测结果不超过许可排放限值,即视为合规。

根据GB/T 16157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c)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使用。

10.3.1.2   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主要为锅炉启停时段。

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0.3.2 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 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b)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满足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开始生产、停止生产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与非正常排放之和)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即视为合规。

10.3.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

10.4               废水

10.4.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

10.4.1.1   执法监测

按照HJ/T 91监测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4.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在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b)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手工监测,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10.4.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所有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即视为合规。

10.5  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A 由表 A.1~表 A.19 19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A.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A.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3 原辅料信息表

A.4 燃料信息

A.5 产品信息表

A.6 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7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8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

A.9 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10 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11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12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A.13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

A.14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A.15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A.16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A.17 厂界噪声监测记录信息

A.18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记录表

A.19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


A.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行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名称

生产工艺

生产规模

环保投资

环评批复文号a

竣工环保验收文号

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a 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出具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A.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生产设施名称a

生产设施编码

生产设施型号

设计生产能力

运行状态

生产负荷b

生产能力

单位

累计运行时间

是否正常

注:a 指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b 生产负荷为实际产能/设计产能,记录时段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设计产能与年运行时间折算。


A.3 原辅料信息表

种类

名称

来源地

采购时间

采购量

用量

有毒有害成分a

有毒有害物质占比(%b

原料

辅料

注:a 包括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成分。

b 有毒有害元素占比应填写原辅材料实际使用时有毒有害处元素占比情况。

A.4 燃料信息表a

燃料名称

来源地

采购量

采购时间

用量

灰分

硫分

挥发分

热值b

注:a 此表仅填写排污单位生产所用燃料情况,不包含移动源如车辆等设施燃料使用情况。

b 热值应按低位发热值记录。


A.5 产品信息表

主要产品名称

产量(万吨)

槟榔白果

槟榔黑果

食用槟榔

其他

A.6 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污染治理设施a

编号

型号

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参数

运行状态

药剂情况

排气筒高度/

排气口温度/摄氏度

污染物排放情况

副产物

参数名称

设计值

记录班次

累计运行时间

是否正常运行

名称

添加时间

添加量

烟气量

(m3/h)

污染因子

排放浓度

治理效率

名称

产生量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注:a 应按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记录,每一台主要排放口(非连续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应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


A.7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a

污染治理设施

编号

型号

废水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参数

污染物排放情况b

药剂情况

参数名称

设计值

记录班次

累计运行时间

出口流量

污泥产生量

污染因子

实际进水水质(mg/L

实际出水水质(mg/L

排放去向

名称

添加时间

添加量

注:a 应按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记录,每一台污染治理设施应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

b 仅全场综合污水治理站填写。

A.8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

非正常(异常)起始时刻

非正常(异常)恢复时刻

事件原因

是否报告

应对措施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标号

产品产量

原辅料消耗量

燃料消耗量

名称

产量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因子

排放浓度

排放量


A.9 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一般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数量

记录班次

序号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1

2

3

A.10 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信息表a

序号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

污染控制措施名称及工艺

污染因子

污染控制措施规格参数

记录班次

控制措施运行参数

注:a 应按污染控制措施分别记录,每一控制措施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

A.11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a

污染治理设施

编号

型号

废水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参数

污染物排放情况b

药剂情况

参数名称

设计值

记录班次

累计运行时间

出口流量

污泥产生量

污染因子

实际进水水质(mg/L

实际出水水质(mg/L

排放去向

名称

添加时间

添加量

注:a 应按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记录,每一台污染治理设施应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

b 仅全厂综合污水治理站填写。

A.12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贮存设施名称

贮存设施编号a

类型b

参数c

能力d

贮存固体废物种类e

贮存固体废物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类别f

贮存危险废物代码f

注:a 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的内部编号。

b 类型填写暂存库或其他。

c 参数主要填写贮存库面积、贮存罐容积及其他参数。

d 能力为贮存设施可贮存固体废物的重量。

e 贮存固体废物种类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f 贮存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只有危险废物需要填写,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A.13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

非正常(异常)起始时刻

非正常(异常)恢复时刻

事件原因

是否报告

应对措施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标号

产品产量

原辅料消耗量

燃料消耗量

名称

产量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因子

排放浓度

排放量

A.14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采样日期

样品数量

采样方法

采样人姓名

排放口编码

工况排气量(m3/h

排口温度(摄氏度)

污染因子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监测浓度(mg/m3

监测方法

是否超标

监测仪器型号

颗粒物

A.15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采样日期

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

各点位样品数量

采样方法

采样人姓名

无组织排放编码

污染因子

采样点位

监测浓度(mg/m3

车间浓度最大值(mg/m3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监测方法

是否超标

监测仪器型号

颗粒物

采样点位1

采样点位2

…..

…..

…..


A.16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采样日期

样品数量

采样方法

采样人姓名

排放口编码

废水类型

水温

出口流量(m3/h

污染因子

出口浓度(mg/L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监测方法

是否超标

监测仪器型号

化学需氧量

氨氮

…..

A.17 厂界噪声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时间

监测点位

监测方法

监测仪器及型号

浓度监测结果

标准

是否超标

数据来源

监测时是否正常生产

东厂界

南厂界

西厂界

北厂界

A.18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记录表

时间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类别a

代码b

物理性状

危险特性

产生量(t

注:a 废物类别填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b 只有危险废物需要填写废物代码。

A.19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

时间

固体废物名称

固体废物种类a

类别b

代码b

贮存量(tc

累计贮存量(td

自行利用量(te

自行处置量(te

委托利用处置量(tf

委托单位名称(t

注:a 废物种类填写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b 只有危险废物需要填写废物类别和代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c 贮存量为贮存设施新贮存固体废物的重量。

d 累计贮存量为截至目前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e 自行利用处置量为企业自行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重量。

f 委托利用处置量为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利用和处置其产生固体废物的重量。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B 由表 B.1~表 B.17 17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B.1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B.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B.3 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记录

B.4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

B.5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B.6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B.7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B.8 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B.9 台账管理情况表

B.10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

B.11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

B.12 固体废物实际产生、贮存报表

B.13 固体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报表

B.14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报表

B.15 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报表

B.16 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报表

B.17 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B.1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项目

内容

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

备注

1排污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变化 未变化

注册地址

变化 未变化

邮政编码

变化 未变化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变化 未变化

行业类别

变化 未变化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

变化 未变化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

变化 未变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变化 未变化

技术负责人

变化 未变化

联系电话

变化 未变化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

变化 未变化

主要污染物类别及种类

变化 未变化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

变化 未变化

水污染排放执行标准名称

变化 未变化

设计生产能力

变化 未变化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

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

污染物种类

变化 未变化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形式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口位置

变化 未变化

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

污染物种类

变化 未变化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形式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口位置

变化 未变化

……

……

变化 未变化

废水

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

污染物种类

变化 未变化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形式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口位置

变化 未变化

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

污染物种类

变化 未变化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形式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口位置

变化 未变化

…..

……

变化 未变化

2环境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排放口(自动生成)

监测设施

变化 未变化

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

变化 未变化

排放口(…….

监测设施

变化 未变化

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

变化 未变化

……

……

变化 未变化

注:对于选择变化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B.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序号

记录内容a

名称

具体情况

备注b

1

主要原料

(自动生成)

硫元素占比(%

有毒有害成分占比(%

…….

2

主要辅料

(自动生成)

硫元素占比(%

有毒有害成分占比(%

…….

3

燃料消耗

(自动生成)

硫元素占比(%

有毒有害成分占比(%

…….

4

最终产品产量

(自动生成)

…….

5

运行时间

XX

正常运行时间(h

非正常运行时间(h

停产时间(h

……

6

给排水

工业新鲜水(m3

生活用水(m3

回用水(m3

回用去向

废水排放量(m3

废水排放去向

受纳水体名称或排入污水处理厂名称

7

全年生产负荷(%c

8

污染治理设施计划投资情况(执行报告周期如涉及)

治理类型

开工时间

建成投产时间

总投资

报告周期内完成投资

注:a 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排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

b 如与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的,在备注中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

c 生产负荷指全年最终产品产量除以涉及产能。

B.3 各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位

运行参数a

备注b

名称

数量

单位

1

生产设施1

2

3

4

5

6

7

8

9

10

注:a 各排污单位根据工艺、设备完善表格相关内容,如有内容填写,如无相关内容则不填写。

b 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排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


B.4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

污染治理设施类别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自动生成)

运行参数

数量

单位

备注

除尘系统

……

除尘设施运行时间

h

平均除尘效率

%

……

……

……

……

脱硫、脱硝系统

……

脱硫系统运行时间

h

脱硫剂用量

t

脱硫副产品产量

t

平均脱硫效率

t

脱硝系统运行时间

t

脱销剂用量

t

平均脱硝效率

%

……

……

……

其他治理装置

……

运行时间

h

治理效率

%

……

……

……

……

废水

……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间

……

h

……

……

污水处理量

t

……

污水回用量

t

……

污水排放量

t

……

污泥产生量

t

……

XX药剂使用量

t

……

……

B.5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时间

故障设施

故障原因

各排放因子浓度

采取的应对措施

自行填写

NOX

烟尘

注:如废气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SO2NOX、颗粒物;如废水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COD 、氨氮等因子。

B.6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排放口编码

污染物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编码

有效监测数据数量a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计量单位

监测结果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

实际排放量

计量单位

测定方法

备注b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可修改)

……

……

……

……

……

……

……

注:a 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

b 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B.7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排放口编码

污染物因子

有效监测数据数量a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计量单位

浓度监测结果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

实际排放量

计量单位

测定方法

备注b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

……

……

注:a 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

b 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B.8 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排放口编码

污染物项目

监测设施

有效监测数据数量a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计量单位

监测结果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

计量单位

实际排放量

测定方法

备注b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可修改)

……

……

……

……

……

……

注:a 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

b 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B.9 台账管理情况表

序号

记录内容

是否完整

说明

自动生成

…….

…….

B.10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

生产单元

污染物项目

计量单位

实际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

……

/

……

……

/

全厂合计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

……

B.11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

生产单元

污染物项目

计量单位

实际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

……

/

……

……

/

全厂合计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

……

B.12 固体废物实际产生、贮存报表

贮存设施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代码

贮存能力(t

实际产生量(t

实际贮存量(t

备注

B.13 固体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报表

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号

名称

代码

利用或处置能力(t

利用量(t

处置量(t

备注

B.14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报表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

年许可排放量

计量单位

实际排放量

废水总排口

自动生成

自动生成

……

…..


B.15 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报表

日期

时间

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编号

种类

计量单位

排放浓度

超标原因说明

B.16 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报表

日期

时间

排放口编号

超标污染物种类

计量单位

排放浓度

超标原因说明

B.17 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序号

分类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备注

1

公开方式

2

时间节点

3

公开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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