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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11月12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第二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件,13家企业和个人违法案件被曝光,案例催人警醒。
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某村炼油点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点为刘某某经营的废矿物油炼油点,现场两间仓库内存放大量装油的铁桶和塑料桶,分别为已处置的废矿物油和未处置的废矿物油。配套的生产设备为一台压滤机,及一台炼制废矿物油的蒸馏罐,均设置在一间砖瓦房内。现场还发现,部分油桶露天堆放于裸露地面,土壤层废矿物油痕迹明显。涉案的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08类的危险废物。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矿物油14.2吨,其中已处置废矿物油11.69吨、未处置废矿物油2.51吨。为防止证据灭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0日对该点未处置废矿物油2.51吨、已处置废矿物油11.69吨、装废矿物油容器3.8吨、废白土1.94吨等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于符合贮存条件的场所。并及时查封该炼油点贮存、处置废矿物油的一间砖瓦房和两间仓库。
查处情况
刘某某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炼油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案件。根据管辖权有关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8月2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化肥案
2021年4月2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阜龙乡新开水库的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化肥。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指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前往阜龙乡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在阜龙乡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槟榔苗,面积约163亩。3月17日、18日该公司给保护区内槟榔苗施用化肥,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给保护区内槟榔苗施用的化肥仍存在,尚未分解,该化肥种类为复合型化肥。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化肥。4月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在阜龙乡新开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化肥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元整。
陵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6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陵水县英州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房地产项目的生活污水汇集到污水井,未经处理被该公司用抽水泵抽至私设的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委托县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氨氮43.4mg/L、总磷4.43mg/L、COD 28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陵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私设暗管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8月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同时依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该公司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海南某沥青路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4月8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沥青路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放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截留沟,部分地面未完全硬化,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海南某沥青路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海南某水产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总排放口正常排放。检查发现,污水处理站泵房内配套连接的聚合氯化铝试剂桶和聚丙烯酰胺试剂桶为空,无试剂。该公司在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未按照处理工艺要求加入药剂,加药系统停止运行,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并对海南某水产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海南某水产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8月2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对海南某水产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同时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定安某医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6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定安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医院正常营业,产生的医疗废水经好氧沉淀处理后进入消毒池,由二氧化氯发生器向消毒池加入二氧化氯消毒后排入市政管网。现场检查发现定安某医院的二氧化氯发生器未使用,医疗废水未经二氧化氯消毒即向外环境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定安某医院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定安某医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1年8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医院处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某生猪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根据万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生态环境局转来《关于建议关停某生猪养殖场的函》。2021年1月6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员前往位于万宁市和乐镇某村委会的某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600余头,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中,未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该养殖场在自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擅自投产。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某生猪养殖场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该生猪养殖场处罚款3.75万元。目前该生猪养殖场已停止养殖。
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度假公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度假公馆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小区外的沟渠,最终排入外环境。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事实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同时委托陵水县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排入外环境的生活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氨氮排放浓度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指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规定,2021年10月1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97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根据群众举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检查。该维修中心主要从事汽车维修、美容等业务,产污环节主要为烤漆房的废气排放。检查发现该汽车维修中心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021年3月10日,琼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公司对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烤漆房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烤漆房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33×10-2(0.0233kg/h),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标准限值为0.022kg/h)排放标准0.059倍。收到检测报告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7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嘉积某汽车维修中心处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经营的汽车维修中心达标排放。目前,该汽车维修中心已按时缴交了罚款,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喷漆车间进行拆除。现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实名举报人信息进行核实,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3000元。
定安某实业有限公司臭气超标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检查反馈,定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大气违法排污的行为。2021年5月7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对定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天然乳胶和标准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逐一细查,并由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的四个厂界臭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5月7日10:13分至16:41分期间,该公司四个厂界下风向点位所排放的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6、18、15、17(无量纲),其中臭气浓度最大值26(无量纲),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定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厂界臭气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内容,于2021年6月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万宁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根据万宁市生态环境局转来万宁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涉嫌违法线索的函。2021年3月1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该合作社主要养殖蛋鸡,共有5间鸡棚,使用中的鸡棚4间,约有6万羽蛋鸡。检查发现,该合作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完善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对及时收集证据,并对该合作社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万宁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完善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该合作社在执法调查期间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于2021年6月3日,对该合作社处罚款4万元。
昌江县某塑料再生厂未批先建案
2021年5月18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禁塑”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辖区内的某塑料再生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昌江某塑料再生厂的厂区东侧新建香蕉套袋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建有香蕉套袋生产线2条、塑料生产线1条、塑料喷带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颗粒搅拌-电热熔-吹膜成型”。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初开工建设,2021年1月初基本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但某塑料再生厂新建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5月24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昌江某塑料再生厂新建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15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厂处罚款9000元。
琼海某港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21年8月27日上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大队对琼海某港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琼海某港务有限公司位于琼海市长坡镇龙湾港的年中转60万吨散装水泥中转站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某港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2021年8月30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琼海某港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但是琼海某港务有限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完成整改。市综合执法局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认定该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2021年9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企业认真查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短板,确保整改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在日常管理中不断督促有关人员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做到知法、守法。
【责任编辑:吴安宜】